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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南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沿海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5日,海南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和深圳海事局联合印发《海南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沿海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琼海船员〔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调整,以及辖区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舶运营情况及船员结构的变化,为适应辖区高速客船(珠三角)、客滚船(琼州海峡)等不同类型客船船员管理需要,以及满足修订后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考虑到此类客船航线涉及广东、海南和深圳3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为统一适任考试和发证标准,决定根据《2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定,联合制定《海南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沿海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广东、海南和深圳海事局辖区沿海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实现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员大湾区海事监管一体化。

(二)明确“航程”定义

本《办法》明确“航程”指船舶在除内河航区以外的海上航行里程。

(三)明确任职船员持证要求

与《20规则》规定的航程50海里以上客船任职的船员都强制要求持一等以上适任证书相比,本《办法》明确在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仅需持与任职船舶相应航区、等级的适任证书,这能符合船上任职的实际适任能力要求,也符合公司船员管理的实际。

(四)明确适任证书客船消限要求

本《办法》明确3类不同人员对适任证书取消客船限制进行了规定,即要求船员在客船担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同时,《办法》也明确在琼州海峡客滚船船员适任证书取消客船限制须在琼州海峡的客滚船上完成见习。

(五)明确消限适任证书管理要求

本《办法》明确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其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但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的,与《20规则》的要求保持一致。

(六)规范证书签注内容

《办法》统一了明确了客船消限适任证书的签注内容,加强了对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员消限适任证书的规范管理。

(七)明确与上位法关系

本《办法》明确船员考试次数、考试补考要求、发证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培训合格证持证等其他考试和发证管理相关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并且明确小型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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